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院本科生收费管理办法
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,进一步完善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,规范合作办学收费行为,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各自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收费范围。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:软件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数字媒体技术(中外合作办学);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:工程力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应用物理学(中外合作办学);大连理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学院: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(中外合作办学);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: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应用化学(理学)(中外合作办学)、数理基础科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。
第二条 收费标准。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,按学年制收费。按当年学校确定的现行学费标准收取学年学费。2023级学生学费标准如下:软件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数字媒体技术(中外合作办学)均为62000元/学年;工程力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应用物理学(中外合作办学)均为60000元/学年;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(中外合作办学)为68000元/学年;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应用化学(理学)(中外合作办学)、数理基础科学(中外合作办学)均为85000元/学年。
第二章 交费标准及办法
第三条 学生补考、重修、复修不再收取费用。
第四条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之外,学生修读辅修专业、双学位的课程时,需按所修课程学分额外交纳学分学费,统一标准为80元/学分。
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派出到海外进行交流(指到国外或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)不满一个学年的学生,在不取得海外交流大学毕业证、学位证时,须在我校正常交纳所在专业的学年学费。该类海外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,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制学费总和。
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到各自对应的合作办学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,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、学位证后,如申请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,经学校审定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资格,需补交相应年限的费用,收费标准如下:若合作办学高校收取学生的学费,则需按年在我校补交注册与管理费用,每年收费额度为相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年制学费的5%;若根据合作协议,相应合作办学高校免收学生学费,学生须按年补交我校相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年制学费的100%。如未取得合作办学高校的毕业证,但满足或经继续修读满足我校的毕业条件,申请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,须按年补交我校相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年制学费的100%。
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到海外其他高校(指非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高校)参加联合培养的学生,在取得海外大学毕业证、学位证后,如申请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,经学校审定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资格,需补交相应年限的费用,收费标准如下:若海外高校收取学费,则需按年在我校补交注册与管理费用,每年收费额度为相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年制学费的10%;若海外高校免收学生学费,学生须按年补交我校相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年制学费的100%。如未取得海外高校的毕业证,但满足或经继续修读满足我校的毕业条件,申请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,须按年补交我校相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年制学费的100%。
第八条 对于提前毕业的学生,学费总额不少于4年制学生学费总额,最多可提前1年毕业。
第九条 对于休学学生,当学期在校修读时间不足1个月或在上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提出休学申请的,不交纳本学期学费;修读时间超过1个月或在上学期补考成绩公布一周之后提出休学申请的,按一学期交纳学年制学费的50%。
第十条 对于不能按期毕业(不包含休学、结业)的学生,每延期一学期(半年)收取各专业学年制学费的25%。当留级学生(专门针对莱斯特国际学院的情况)在校修读时间不足1个月或在上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提出休(退)学申请,不收取费用;留级学期修读时间超过1个月,按留级全年收费(即学年制学费的50%),中途不再退费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3级学生开始实施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运行保障中心、财务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应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等联合制定,由教学运行保障中心统一负责解释。
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