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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理工大学考试巡查制度(试行) 日期:2024-11-19 11:36:13

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、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。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,严肃考试纪律,规范考试巡查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
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结课考试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校级考试。巡查员由教学运行保障中心选派,并于开考前公布巡查时间、地点。巡查员人数视考试规模和考场分布情况确定。巡查员主要工作职责如下:

1、明确工作要求。掌握考试管理的相关要求,了解考试、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的总体情况,认真执行巡查任务。

2、坚持以身作则。巡查员须按时到达各考场进行巡视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缺席。全面巡视考试总体情况,坚守岗位,尽心尽职,严于律己,秉公办事。

3、严格检查监督。认真检查考场是否按要求安排监考人员,监考人员是否迟到、早退,未参加监考以及中途离岗,监督监考人员是否履行监考员职责,对执行情况不好的监考教师及时批评、指正;检查考试过程中考试纪律情况,对违反监考纪律的现象给予严肃批评、及时提醒和指正。

4、规范有序工作。巡查员在每次巡查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情况,考试结束后将《大连理工大学考试巡查记录单》(见附件)签字后交回教学运行保障中心考试管理办公室。

附件【大连理工大学考试巡查制度(试行)附件.docx】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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